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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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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七之用對象,應依附表四規定,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以備查閱。
  2. 2.攝錄影監視系統故障時,應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完成修,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修復,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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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七之適用對象,應依附表四規定,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