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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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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表,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
  2. 2.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六年,以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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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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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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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