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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三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記錄項目、記錄頻率及其他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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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
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表,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
記錄
。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六年,以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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