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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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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不得有破損或髒污致路面色差,或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
  2. 2.前項道路如設有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應設置或採行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設施之一。
  3. 3.前項道路之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覆土高度不得超過石上緣。但採行其他有效減少廢水溢流污染路面之設施,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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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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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不得有破損或髒污致路面色差,或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前項道路如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