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地面表土硬化,不易引起揚塵,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植生綠化。 二、覆蓋稻草蓆或碎木。 三、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四、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五、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 六、噴灑化學穩定劑。 七、灑水並保持濕潤。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公私場所管理的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的設施,包括植生綠化、覆蓋稻草蓆或碎木、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噴灑化學穩定劑、以及灑水並保持濕潤。 如果地面表土硬化,不易引起揚塵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要求裸露區域設置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的設施,並列舉了具體的設施方式。 舉例:某公司在裸露區域舖設了混凝土並保持濕潤,以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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