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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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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 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 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 三、覆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噴灑化學穩定劑,噴灑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使堆置物保持濕潤。 六、設置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效果優於前五款之設施。
  2. 2.公私場所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設施,除出入口外,應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防止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採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設施,位於細懸浮微粒或懸浮微粒三級防制區者,覆蓋面積須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
  3. 3.公私場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每年六萬公噸以上者,應採行第一項第二款以外設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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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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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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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 一、堆置於封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