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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發現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有妨害安寧情形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2. 檢舉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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