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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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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發現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有妨害安寧情形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
證據
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檢舉。
檢舉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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