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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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執行通知及檢驗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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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第7條,執行通知及檢驗所需的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預算支應。這意味著相關執行通知及檢驗所需的經費應由當地政府負擔。一個例子是,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執行噪音檢舉工作需要進行通知和檢驗,需要預先預算來支付相應的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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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