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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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電動機車使用者之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本辦法補助期限及金額之規定如下: 一、電池交換系統主系統建置完成,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起一年內,補助電動機車使用者電池全額交換費用。 二、於前款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滿一年之次日起至第二年內,補助電動機車使用者二分之一電池交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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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