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私場所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認可、保留、展延、換補發、抵換或交易等異動事項,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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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私場所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認可、保留、展延、換補發、抵換或交易等異動事項,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