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未切實依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認可內容,採行防制措施。 二、排放量申報文件或資料虛偽記載。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