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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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時,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實際削減量差額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種類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二、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 三、實際削減量差額來源說明。 四、實際削減量差額計算相關證明文件。 五、實際削減量差額申請數量。 六、後續有增量抵換需求者,得檢具實際削減量差額使用計畫(以下簡稱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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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