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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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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一項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其申請期限規定如下: 一、防制措施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者,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完成變更或異動後十八個月內。 二、防制措施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者,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完成異動或廢止後六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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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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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 5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一項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其申請期限規定如下: 一、防制措施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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