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致有實際削減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
- 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計算,以日曆年為期,公斤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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