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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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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致有實際削減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
  2. 2.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計算,以日曆年為期,公斤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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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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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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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致有實際削減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實際削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