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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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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適用對象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係指位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或依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申請認可污染物排放量之既存固定污染源。
  2. 2.本辦法適用於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四類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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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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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係指位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