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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制措施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採用低污染製程、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 (二)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 (三)關廠、歇業、解散或其他事由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物之設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防制措施。 二、保留: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經認可之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不立即抵換或交易之作為。 三、抵換:指公私場所將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扣抵空氣污染物排放增量之作為。 四、交易:指公私場所將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進行買賣、轉讓或交換之作為。 五、實際削減量差額: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前後之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差值,且差值應扣除法規義務所規定之削減量。 六、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及其相關後續管理之書面或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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