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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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將盲樣測試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依前項規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為不合格者,檢測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取措施之執行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從事該項目檢驗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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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