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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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檢測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 檢測機構變更代表人,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檢測機構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檢測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檢測機構之檢驗室搬遷,應於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室搬遷並提送搬遷計畫書備查,搬遷計畫內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辦理;檢測機構應依搬遷計畫執行搬遷,自搬遷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提送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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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準確而言,該項目涉及檢測機構內部組織及負責人的變更登記、搬遷申請等程序。根據檢測機構變更代表人、檢測室搬遷等程序,應該在特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搬遷,並依照公告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 -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7 條 - 實際案例可能比較難找到,建議查閱最新的環保署相關公告或案例解釋。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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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