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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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應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之。但其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者,得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之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之。 前項檢測報告簽署人之資格準用檢驗室主管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報告之期限與許可證有效期限相同。檢測機構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得同時申請檢測報告簽署人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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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但若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可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之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同時,檢測報告簽署人的資格規定準用檢驗室主管的規定。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報告的期限與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相同。若檢測機構申請許可證展延,也可以同時申請檢測報告簽署人的核可。 這些規定主要涉及檢測報告的簽署和核可管理,確保檢測報告的可靠性和合法性。根據這些規定,檢測報告簽署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格,並且必須在合法期限內進行簽署,以確保報告的可信度和正確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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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