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及查驗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及查核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或查驗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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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及查驗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及查核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或查驗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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