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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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 一、檢測機構: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結果,連續三次不合格。 (三)檢測或數據處理過程、檢測報告或其他申報資料不符規定。 (四)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停止相關檢測類別或項目業務之命令。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六款之規定,每年度依各環境保護法規分別累計達三次。 二、查驗機構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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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準前述法條,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4條所規定的違規情況包括:檢測機構違反第十五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的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結果連續三次不合格、檢測或數據處理過程、檢測報告或其他申報資料不符規定、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停止相關檢測類別或項目業務之命令,以及違反第十五條第六款的規定,每年度依各環境保護法規分別累計達三次。同時,查驗機構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也屬於違規情況。 依據最新相關資料,《環境檢驗所管理及所辦理檢驗資格認定業務辦法》可以提供相關範例,其中包含檢驗機構違反規定的相關情形,並作為對該法條的參考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六款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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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