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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於申請之查業務類別下置二名以上查核人員,其中一名為全職主導查驗員。 前項查驗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大專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環境保護或管理、能源技術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品質管理等有關檢測、工程設計、輔導諮詢、查驗經驗二年以上。 (二)從事環境保護或管理、能源技術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品質管理等有關標準或法令訂定、修正或審定經驗二年以上。 (三)經國家考試環境保護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品質管理等相關職系考試合格。 二、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課程,並取得合格證明。 三、具備下列查核實績: (一)執行組織型查核業務之查核人員應完成二次且達十天以上組織型現場查核觀察任務。 (二)執行專案型查核業務之查核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完成五天以上專案型現場查核觀察任務。 第一項主導查驗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組織型主導查驗員除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外,須在設置人員清冊中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組織型現場查核及一件組織型全程查核案件。 二、專案型主導查驗員除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外,須在設置人員清冊中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專案型現場查核及一件專案型全程查核案件。 第一項查核人員為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之首批設置人員,未能符合第二項第三款及前項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檢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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