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排放源或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排放源或事業違反依二十一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之處罰。 二、第二項明定限期改善期限日數。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一、第一項明定排放源或事業違反依二十一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之處罰。 二、第二項明定限期改善期限日數。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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