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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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