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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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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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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
主管機關
應於重新
核
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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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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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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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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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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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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