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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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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2. 2.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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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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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110 全文修正)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1120110 全文修正)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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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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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7 條規定:「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