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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2.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屬電動二輪車國內製造廠所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二輪車之補助資格;屬國內製造廠所屬經銷商所為者,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二輪車之補助資格;屬經銷商所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受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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