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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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並有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違反本法規定,且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 二、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公私場所。但屬依法共同設置者,不在此限。 三、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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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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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公私場所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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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