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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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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並有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違反本法規定,且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 二、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公私場所。但屬依法共同設置者,不在此限。 三、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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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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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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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並有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