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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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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得與其依法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合併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其人員得互兼之。
  2. 2.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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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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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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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得與其依法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合併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