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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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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2. 2.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告事項辦理。
  3. 3.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 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人。 二、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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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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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