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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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 2.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告事項辦理。
- 3.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 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人。 二、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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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相關內容。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公私場所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4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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