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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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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3. 3.第一項專責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4. 4.第一項所稱專責人員異動,係指調離原公私場所廠址,或於原公私場所廠址擔任專責人員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找到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相關資料。

  • 公私場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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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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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