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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時,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代理人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經)歷證明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之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
  2. 前項申請,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為之外,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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