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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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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時,應同時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至少設置二名代理人: 一、依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 二、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兼任乙級專責人員。
  2. 2.公私場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員額,超過依規定應設置之員額者,得扣減其同一類別及級別之代理人之人數。
  3. 3.第一項設置之代理人應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之訓練資格。
  4. 4.第一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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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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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時,應同時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但符合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