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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