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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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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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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