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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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積極利益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認定之: 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核算,其公式以營業淨利(元)乘以下列比值,其比值以相同單位計算: (一)違法之污染物排放量/總污染物排放量。 (二)違法之原料使用量/總原料使用量。 (三)違法之燃料使用量/總燃料使用量。 (四)違法之產品產量/總產品產量。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其他不足以供主管機關核算之情形者,得以營業收入(元)乘以利潤率乘以前款任一目之比值計算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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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違法之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計算,可以依據相關許可、申報、監測、查證資料核算,並以特定比值計算。如果資料不完整或無法供主管機關核算,則可以利用營業收入乘以利潤率的方式來推估。這些規定旨在讓主管機關能夠合理計算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以作為相應的罰金或補缴費用依據。 範例:一家公司違反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的排放限制,環保署依照第5條的規定要求該公司提供詳細的監測及申報資料,以核算其違法行為所得利益。如果公司無法提供完整的資料,則環保署可以根據營業收入和利潤率來推估其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以作為相應罰金或補缴費用的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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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