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6

快速跳轉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 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專責人員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報酬。 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6 條規定:「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