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2

快速跳轉
  1. 1.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記載製程、儲槽之原(物)料及產品種類,使用附表所列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物質(以下簡稱管制物質),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以下簡稱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執行。
  2. 2.前項所稱緊急應變措施,指足以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態之各項污染控制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並且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記載之製程、儲槽的原料及產品種類使用了附表所列的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物質,就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執行。而條文中提到的緊急應變措施,所指的是能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態的各項污染控制措施。舉例來說,如果某化工廠因突發事故導致大量的有害氣體排放,根據此法規,該廠應擬訂相應的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立即執行,以控制排放並恢復污染控制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記載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