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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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並且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記載之製程、儲槽的原料及產品種類使用了附表所列的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物質,就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執行。而條文中提到的緊急應變措施,所指的是能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態的各項污染控制措施。舉例來說,如果某化工廠因突發事故導致大量的有害氣體排放,根據此法規,該廠應擬訂相應的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立即執行,以控制排放並恢復污染控制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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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