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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私場所基本資料及全廠(場)配置圖。 二、公私場所製程、儲槽之原(物)料、產品種類及其操作核定量。 三、公私場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村(里)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等敏感受體資訊。 四、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失效之緊急應變措施。 五、公私場所模擬製程設施、儲槽、裝載操作設施及設備元件等可能洩漏之設備,所導致污染物嚴重洩漏之影響範圍分析資料。 六、公私場所因應突發事故預防整備及緊急應變之事項,並應包括公私場所內外緊急應變通報機制與聯絡人資訊、疏散避難場所清單及疏散路線。 七、使用管制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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