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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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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核定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公私場所繳費後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定其空污事故措施計畫。
  2. 2.前項空污事故措施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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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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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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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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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核定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