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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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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預防整備事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該演練得與其他事業單位相關演練一併辦理。
  2. 2.公私場所辦理前項事故演練後,得依演練結果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並應檢附演練相關資料,於演練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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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併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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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預防整備事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