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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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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內公私場所發生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致空氣品質惡化時,應於接獲公私場所通報或民眾陳情後二小時內使用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以有線電視及廣播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於事故處理情形與前次發布警告內容有變動,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定時發布警告,並於事故受控制,無影響空氣品質之虞時,應發布警告解除之通知。
  2. 2.前項突發事故發生於三十人以上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時,事故已獲控制,得不適用前項規定發布警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陳情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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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內公私場所發生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致空氣品質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