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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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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前條警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生事故之公私場所名稱。 二、事故類型。 三、事故影響區域範圍。 四、民眾應配合事項。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條發布警告外,並應執行下列因應措施: 一、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二、令公私場所立即控制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 三、研判突發事故影響程度。 四、監測及採集事故環境之空氣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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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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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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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前條警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生事故之公私場所名稱。 二、事故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