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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前條警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生事故之公私場所名稱。 二、事故類型。 三、事故影響區域範圍。 四、民眾應配合事項。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條發布警告外,並應執行下列因應措施: 一、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二、令公私場所立即控制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 三、研判突發事故影響程度。 四、監測及採集事故環境之空氣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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