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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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事故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導致十人以上送醫就診。 二、事故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三十人以上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事故未達前二款情形。但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經各級主管機關認事故可能持續惡化,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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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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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 6 條條文
-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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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