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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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於國內使用者,其補助資格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淘汰老舊機車之車籍須登記於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後提出申請者,新購電動機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之車籍須登記於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對象須設籍於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二、中華民國國民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每人限補助一輛。 三、外籍人士新購機車及申請補助受理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四、申請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申請電動二輪車補助者,不予補助。
- 2.獨資、合夥或法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並事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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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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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法規
-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法規
-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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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