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公私場所使用生煤、燃料用油、石油焦、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為燃料,應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成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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