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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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之拍賣公告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各類空氣污染物分別訂定單位拍賣底價,且單位拍賣底價不得低於該類空氣污染物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最高收費費率。 二、空氣污染物數量最小單位為公斤,並以整數為原則。 三、保證金計算方式為申購之各類空氣污染物數量與其申購單位價格之乘積總和之百分之二十。 四、敘明公私場所於同一拍賣中,相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僅能投標一次;同一法人下之不同公私場所分別競標,即不符合投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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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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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拍賣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投標名詞
- 法人名詞
- 競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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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