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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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
深度解讀
噪音管制法第22條規定,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根據法律精神,這表示負責改善噪音的工作應由相關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進行輔導。例如,如果有工廠或娛樂場所發出噪音,相關的主管機關應該要進行輔導、指導、監督,協助該噪音源改善其噪音問題。這是為了確保法規的執行,並且保障民眾的居住安寧和健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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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