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
噪音管制法第22條規定,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根據法律精神,這表示負責改善噪音的工作應由相關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進行輔導。例如,如果有工廠或娛樂場所發出噪音,相關的主管機關應該要進行輔導、指導、監督,協助該噪音源改善其噪音問題。這是為了確保法規的執行,並且保障民眾的居住安寧和健康。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其他立法例修正本條。
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各種噪音源之改善,主管機關應負輔導之責,爰將「督導」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其他立法例修正本條。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各種噪音源之改善,主管機關應負輔導之責,爰將「督導」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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