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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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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噪音管制法第22條規定,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根據法律精神,這表示負責改善噪音的工作應由相關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進行輔導。例如,如果有工廠或娛樂場所發出噪音,相關的主管機關應該要進行輔導、指導、監督,協助該噪音源改善其噪音問題。這是為了確保法規的執行,並且保障民眾的居住安寧和健康。

立法沿革 2

(0810116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其他立法例修正本條。

(0971111 全文修正)

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各種噪音源之改善,主管機關應負輔導之責,爰將「督導」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其他立法例修正本條。

(097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各種噪音源之改善,主管機關應負輔導之責,爰將「督導」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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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22 條規定:「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