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第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易發生噪音之設施,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置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八條規定補辦申請。
立法理由配合第八條之增訂,修訂本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第八條之增訂,修訂本條。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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