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由於我不是法律專家,無法就你提出的問題進行釋義和解釋。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之噪音管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所執行之工作性質特殊,任務多具機密性,故有關噪音之管制,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定辦法為之。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原第二次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除處以罰鍰外,仍再限期改善,易造成噪音源使用者或所有人心存僥倖,無法達到嚇阻效果,亦不符民眾要求及時改善之需要。 三、本次修正對於第二次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採按日(次)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規定,以加強噪音管制,維護環境安寧。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所執行之工作性質特殊,任務多具機密性,故有關噪音之管制,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定辦法為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原第二次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除處以罰鍰外,仍再限期改善,易造成噪音源使用者或所有人心存僥倖,無法達到嚇阻效果,亦不符民眾要求及時改善之需要。 三、本次修正對於第二次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採按日(次)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規定,以加強噪音管制,維護環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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