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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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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限期取得許可證外,應令其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處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二、處公私場所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噪音管制法第 25 條的具體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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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噪音管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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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25 條規定:「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限期取得許可證外,應令其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