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限期取得許可證外,應令其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處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二、處公私場所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抱歉,我不知道噪音管制法第 25 條的具體內容。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未修正。
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限期取得許可證外,應令其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處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二、處公私場所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增訂未取得許可證而逕行設置或操作者,除處罰鍰外,亦應令其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增訂未依許可內容設置或操作之處分方式。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修正,考量營建工程與其他公私場所之申請者不同,爰將兩者處分方式分列,並依本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修正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罰鍰金額。
條次變更。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增訂未取得許可證而逕行設置或操作者,除處罰鍰外,亦應令其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增訂未依許可內容設置或操作之處分方式。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修正,考量營建工程與其他公私場所之申請者不同,爰將兩者處分方式分列,並依本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修正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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