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26條規定,針對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行為者,除了民用航空器的相關規定外,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要被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的罰鍰,並要通知限期改善;如果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的話,就要依次處罰。 相關案例: 根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88.08.25)所述,如果違反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主管機關可處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如果限期仍未完成改善,可依次處罰。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未修正。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對於超過管制標準之機動車輛,增訂限期改善及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規定。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理由一、鑑於車輛噪音為公害陳情主要來源,為有效嚇阻車輛噪音擾寧,以維護環境安寧,爰加重違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罰鍰,並新增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得處以吊扣牌照之處罰。 二、另為有效達成遏止非法之效果,於第二項新增針對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車輛得處以吊扣其牌照處罰。
條次變更。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對於超過管制標準之機動車輛,增訂限期改善及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規定。
一、鑑於車輛噪音為公害陳情主要來源,為有效嚇阻車輛噪音擾寧,以維護環境安寧,爰加重違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罰鍰,並新增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得處以吊扣牌照之處罰。 二、另為有效達成遏止非法之效果,於第二項新增針對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車輛得處以吊扣其牌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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