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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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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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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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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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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
第十一條第一項
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
民用航空法
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
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
按
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
吊扣
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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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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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制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罰則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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