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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2.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
  3. 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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