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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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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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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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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其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
噪音管制標準
,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
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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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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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制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罰則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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