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噪音管制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內生產銷售之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可,始得申請牌照。
  2. 機動車輛經前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噪音抽驗。
  3. 前二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廢止、噪音抽驗及檢驗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4. 第一項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資格、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